俗话说“是药三分*”,在治病吃药的期间便需要遵循医嘱,根据病情去服用相对应的药,这样才能将药物中好的一面发挥出来,若是随意服用药物,不仅不会对病情起到帮助,反而会发生*副作用。

年7月中旬,在福建厦门生活的付某新在路过一个广场时看到附近一家中药店在广场上晒药材,内心中便产生了一些小心思。他在看到店里的人都回去后,便偷偷拿走了其中的一味药材,随后带着这个药材回了家,还将它泡在了自己的药酒罐里。

而当天在晾晒结束后,中药店老板岳先生便开始回收这些药材,准备将这些药材妥善处理,放到药柜中进行存放。但在他归档这些药材时发现,晾晒的草乌好像少了一根,当时的岳先生以为这根草乌大概是被风给刮跑了,也就没有在意。

令他没想到的是,这根丢失的草乌不是被风刮走的,而是被人悄悄偷走的,更可怕的是,这个偷药贼拿着偷来的中药材私自去泡酒喝出事后,还将他给告上了法庭,甚至要他承担刑事责任!

原来,付某在偷拿走岳先生的中药材后并没有认出这是草乌,心虚之下也没有去找专业的岳先生去询问,而是自顾自地拿回家里泡酒。人们常说“贪小便宜吃大亏”,而这句古老的谚语便印证在了他的身上。

过了几天时间,付某觉得这味药应该入了药酒中,于是便打开罐子进行饮用,但在当晚,付某便出现了身体不适的情况,全身无力还伴随着发麻等症状。此时,他想起来自己身体出问题很有可能就是因岳先生店里的药材泡酒导致的,于是便让妻子杨某去岳先生经营的那家中药店询问情况。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草乌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中药材,在治疗风湿和关节疼痛等方面可以起到很不错的作用,基本用于外用,而岳先生当时经营的药店主治跌打损伤,因此店里也常备有草乌等草药材料。且草乌也属于非管制药类,岳先生在拥有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对草乌进行储备使用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药三分*”,草乌中含有的乌头碱便是一种*性极大的物质,大量误服后便会出现全身麻木、体温下降等症状,严重时还会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若是在遵循医嘱的情况下,患者谨慎使用是不会出现问题的,但若是像付某那样随意使用,还将其用于内服,便是很致命的一件事。

在从杨某口中了解情况之后,岳先生当即就判断出他这是服用草乌中*了,需要尽快送医抢救,随后,医院,但最终也没能将他的生命抢救回来。在付某死亡后,其家属便向警方报案,要查明付某死亡的真实原因。

在检验中,法医从付某体内、其自酿的药酒中均检测出乌头碱成分,可以认定,付某的死因为乌头碱中*。而草乌的成分中便有乌头碱,于是付家人便将岳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的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五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要认定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存在过失,最终导致了付某死亡结果的产生,还是因不可抗力或意外情况,导致付某服用草乌之后,导致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其中最主要的一点便是岳先生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预见这一结果的产生,并因疏忽大意等主观因素而对这一结果存在了放任的态度。

若存在,岳先生便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若不存在,那么这便属于意外事件,岳先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审审理后,根据当时呈现的线索,法院认为岳先生在明知草乌有*的情况下,在晾晒过程中未起到提醒和注意义务,与付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关系。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需要赔偿付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0余万元。

对于这一结果,岳先生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以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而其中证据不足的理由便是,无法证明乌头碱的来源就是岳先生当时丢失的那枚草乌,也有可能是草乌在泡入药酒中导致其成分发生改变,最终导致了付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此,这便属于一起意外事件。

岳先生在广场晾晒药材后,对于有人私自拿走其药材的情况是可以预见的。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岳先生可以预见草乌会被拿来泡药酒,从而导致药酒中的成分发生改变,最终导致付某死亡结果的发生。

所以,在二审审理后认定这是一起意外事件,岳先生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法撤销了对岳先生的刑事判决,驳回付家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年4月,付家人再次向岳先生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付某死亡后的各项经济损失30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 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付某未经他人允许,擅自取用他人财物,虽然草乌的价格并不昂贵,但依旧属于岳先生的财产,付某的行为是盗窃行为,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而付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在盗取了不明效果的草药后,擅自将其浸泡在药酒中并进行服用,是导致其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但岳先生在明知晾晒的草药中存在一定的*性,作为这些药材的保管者便应当承担起妥善管理的责任。在选择场地上,岳先生也将晾晒的地点选择在了广场这一公共场所中,那么岳先生就更应该尽到自己的提醒义务,设置警示牌,或安排人员进行看管。

但这些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岳先生在当时都没有做到,因此,岳先生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年9月,经过审理后,岳先生需要向付家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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