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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原本应该是天才的女学生,在22岁的时候,因为吃了一种从网上买来的中成药,然后莫名其妙地死去了。无法忍受自己的孩子死后,四处寻找警察,想要为自己的孩子讨回一个公道,结果警察告诉他们,这件事不能追究;之后,针对警察拒绝受理案件的决定,提出了一项重新申请,但该申请也被拒绝了。

一名男性大学生在网上购买的中药究竟是什么,一名年轻的男性大学生为什么会死,一名警察不立案的背后,又有没有符合法律规定,让我们带着对这个案件产生的各种问题,来一探究竟。

奇怪的呼救声

在今年的暑假里,医院的医护人员在第一时间就收到了同样的来电,但却始终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因为担心影响到其它紧急呼叫,所以紧急呼叫中心的工作人员已经将这个号码屏蔽掉了。对方并不是在开玩笑,而是一个名叫夏宇歆的二十二岁男生,最近突然感觉身体不适,有种想要呕吐的感觉,根本没办法与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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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宇歆为求活命,拨打报警,将自己的情况告知警方,然而,因为疾病太严重,医院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

听到这个消息,夏宇歆的妈妈哭得稀里哗啦,整个人都快崩溃了,而夏宇歆的爸爸,还在苦苦的撑着。对于自己心爱的孩子莫名其妙死去的原因,夏宇歆的双亲开始追查到底是因为什么。

网上有*的中药

夏宇歆的父亲,在自己的孩子已经死去的情况下,决定报个警,看看能不能有什么收获。医院医生的口供,警察得知夏宇歆临终时曾说,她是因为吃了中药,所以才会有这种反胃的感觉。

警察仔细的搜查之后,在夏宇歆的寝室中,发现了一种叫做“青草”的药材,而夏宇歆的手机上,也有一份药材的订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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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面的介绍,这是一种叫做“乌头”的有*物质,如果不经过处理直接食用,就会引起人的中*,4-6个小时就会毙命。

如此一来,夏宇歆之死的真相也就水落石出了,这一切都是因为食用了没有经过处理的“青草”。那么,夏宇歆究竟是明知道这东西有*,才会吃下去,又或者,他根本就不清楚,所以才会吃下去?

警察查到了夏宇歆的电话,给出了一个结论。从夏宇歆的搜索结果来看,夏宇歆已经在网上搜索了好几个问题,比如:“野草乌鸦有*吗?”“野草乌鸦可以直接吃吗?”所以夏宇歆在吃下这株植物之前,就已经意识到了这株植物的*性。

拒绝受理案件的警察

当夏宇歆的双亲知道了夏宇歆的死亡之后,更加难以承受。王耀是个很阳光的人,也很爱玩,就连夏天的时候,他都会给自己的爸爸打个电话,让他给自己买一瓶有*的药,这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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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警察已经拿出了所有的证据,但是夏宇歆的爸爸依旧无法相信自己的孩子就这么死了,愤怒和悲伤让他开始怀疑,是不是有人把有*的东西卖给了他的孩子。“必须要问清楚。”夏宇歆的爸爸在心里说道。

所以夏宇歆的爸爸按照自己孩子的手机里的购物信息,去找那个卖东西的人,让他给自己的孩子一个交代。

但是销售商却对夏宇歆的爸爸很坚决:“你的孩子都二十二了,我凭什么要他的钱,让他在我手里做生意?”

夏宇歆不服,便报了警,经详细调查后,警察给夏宇歆的家长发来了一份不起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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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接受这个事实的夏宇歆决定申请重新审理,而在与检方进行了全面的交流后,夏宇歆也被驳回了申请。

法理辨析

卖方有没有负有法律义务?警察没有调查或拒绝处理的原因?

首先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夏宇歆在吃下这株药草之前,是知道这株药草的*性的。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可以看出,夏宇歆的这种做法是一种“主动陷入危险境地”的犯罪。受害人自陷风险,就是在受害人明知危险的根源的情况下,仍然让它或默许它的存在,并最终使它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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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夏宇歆明的搜索结果来看,夏宇歆知道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药物,但是她还是选择了使用,这是一种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之中的行为。所以,夏宇歆的死,才是夏宇歆的罪魁祸首。

说白了,不出意外的话,夏宇歆喝了一口“生草”,这是一种很常见的自掘坟墓的方式。

其次,夏宇歆的家长认为卖方应为夏宇歆之死承担责任,这一观点在法律上有何根据?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来看,只有当一个人实施了一种违法的行为,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而这种违法的行为,必须要符合法律所禁止的危害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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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卖方在此销售的过程中,会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回答是“不”,销售货物的行为只是一种生活行为,并不属于刑法所禁止的危险的犯罪行为,销售货物的本质并不存在危险,这二者根本不能相提并论。

而在此问题上,卖方能否销售青花菜,属于行*法规制的范围,不能被提升为刑事处罚。

看到这一点,一些读者也许会感到困惑,如果说“销售”并不构成“犯罪”,那“销售”为何也构成了“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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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主要是因为,*品属于非法物品,在我国刑事法律中有明确的禁止交易;但是,这和药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且,我们的刑法也没有任何关于销售这一概念的条款。

因此,只要是有条件的人,都可以将这些野草卖出去,并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

在没有被法律所限制的情况下,人们可以自由地去做,也可以不做。依据《刑法》“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罚”的立法原则,在文章中,卖方销售生草乌属违法犯罪,并未受到刑法的规制。

最终,警察对夏宇歆家长的要求选择了不受理,这是对的还是错的,原因又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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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前文可知,夏宇歆的死亡是一种犯罪,是一种处于危险之中的受害者,因为受害者是自己陷入危险之中,所以与卖方没有任何关系。卖方无法以蓄意谋杀,疏忽致死等罪名对其进行调查和起诉。

从有关的新闻报道和采访可以看出,警察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对卖家展开了调查,同时从上面可以看出,刑法并没有禁止销售生草乌,也不属于危险物质,它是一种通过合理加工后可以进行药用的中药材,

所以即便卖家没有合法的销售资格,也不可能成为刑事法律的一部分,更不可能因为这件事情而对他进行处罚。因此,不管是警察的不受理,还是因为这个原因,都无可厚非。

或许有些人会觉得,夏宇歆的死亡,是不是也要承担一些责任?因而控告警察没有把案件记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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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们要明白,我们对自己的性命负有最大的责任,夏宇歆明知生草很危险,却一意孤行的吃下了没有熬制过的生草,所以夏宇歆的死亡,才是最大的罪魁祸首。

就算不考虑里面的法律问题,卖主也没料到夏宇歆竟然会喝下这只生草乌汁。

若卖方负有责任,难道房地产商也要对那些从楼上跳下来的人承担责任吗?卖车的人应该对司机的错误驾驶承担责任吗?

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持续向纵深发展的年代,人死了就要有人对其负责的观念成为了法治工作路上的一大障碍,究竟要不要对一个人的死亡要不要对其负责,应该是由公、检、法机关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立案、进行调查、进行判决后得出的一个结论,而不是一种无视法律的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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