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治疗白癜风的好医院 https://yyk.familydoctor.com.cn/2831/

作者:贵州省律协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副主任、全国律协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开篇语

从年以来,办过许多医疗纠纷案件,医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转所原因,纸质材料已归档存放于原所档案室。在裁判文书网上没有查询到。但幸得电子资料仍大部分留存于旧电脑中,故得以重现天下。以资交流学习。本篇为第三篇。

案情简介:张某德系某村卫生室负责人,受过专业中医民族医疗培训的乡村医生,在骨伤科领域临床经验丰富。杨某志为货运驾驶员,因车祸外伤遗留骨伤疼痛症状。经人介绍,向张某德购得自配中药数付。年5月9日,因杨某志儿子过生日,韩某平、韩某生前往吃酒席。席间,杨某志拿出由所购中药泡制的药酒,称能治腰肌劳损,杨某志、韩某生及原告韩某平三人一边饮药酒,一边吃饭。后三人均出现四肢麻木、头昏胸闷、恶心、呕吐等现象,当日被送往贵医二附院抢救,经诊断:三人为急性药酒中毒。杨某志等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张某德与村卫生室连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9元诉讼经过:关于检材的争论原告主张:将喝剩余留有药酒的酒坛(约10斤装)作为检材;被告主张:按处方从卫生室提取相同药材与g白酒配制而成的药酒作为检材,理由是,中药制剂的毒副作用,也是治疗作用的来源,通过药材配伍,可中和、减弱其毒性,可通过剂量控制其毒性。经主审法官联系鉴定机构,回复称如将酒坛中的酒作为检材,须由委托方自行包装、运输至实验室。询问原告,是否愿意负责搬运酒坛至鉴定机构的实验室,原告回复不愿意。关于原告主体的争论原告主张:三人共同服用了被告提供的药材泡制的酒,造成急性药酒中毒后果,故为共同原告;被告主张:韩某平、韩某生与被告并非医患关系,被告并未对二人提供医疗服务。被告为杨某志提供药材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关于医疗过错的争论原告主张:根据《中华药典》的记载:“生草乌的毒性成分为乌头碱,乌头碱毒性极强,口服0.2mg即出现中毒反应,如误以生品入药则存在极大的危险性,故生草乌需以特殊工艺泡制后才能入药”。但张某德却偏偏将未经特殊工艺处理的生草乌直接泡酒给原告等人饮用,明显违反医疗常规。分被告主张:所用方剂,已经广大患者使用,安全有效。杨某志经人介绍,才亲自找上门来求药。因为生草乌具有毒性,才对服用者进行特别医嘱,一付药泡一斤酒,一次不得超过五钱。患者如果严格按照医嘱,中毒现象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一审法院认为:三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三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三人的损害后果由被告的行为导致。考虑与被告有一定关联性,酌情由被告承担元。二审法院认为:医患关系是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因医疗活动而产生的特定法律关系,医疗行为的对象是患者,医患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医疗效果和目的的实现要靠医患双方的互相配合,医方只对其患者的医疗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被上诉人某卫生室与上诉人韩某平、韩某生不存在医患关系,二人未经诊断,擅自服用张某德为治疗杨某志腰椎疾患等不适症状专门配制的中草药泡制的药酒导致身体受损,其应对自己的不当行为自行承担责任。再审法院认为:张某德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等相关资质,其为杨某志接诊属于合法行医。张某德接诊后以生草乌入药并未违反国家药典委员会编辑的《药典》(年版,一部)关于生草乌的记载。从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封的药酒余量状况可以看出,杨某志等人未按医嘱用量服用药酒,这是造成其中毒的原因之一。张某德未按医疗规范在杨某志就诊当天开具书面处方以及书面医嘱存在一定的过错。二审判决杨某志本人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由某村卫生室承担次要责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回顾评析:记得第一次开庭时,原告代理人头戴墨镜,翘二郎腿,原告着急,催促其对我作为被告律师的发言进行回应,该代理人非常自负的说:没事,没事,让贵阳来的律师多说一些无妨。我要求主审法官对代理人身份重新进行核实,因其行为不符合律师礼仪规范。同行相欺实在不可为,基于第一次遇见,不得不告诫一番。在张医生的办公室里,锦旗挂满了墙上,桌上玻璃压着许多与患者的合影。杨某志等人将药酒当作生日宴会用酒,将一坛酒,喝了个底朝天。出事后,以需要重新开药为名,要求张医生开具处方,并以该处方作为证据提交,用以证明药材中有生草乌成分。作为乡村医生,往往仍按传统自己采药,自己加工,根据用药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用药经验。但在依法治国的时代,根据法律要求,乡村医生需要开具书面处方及医嘱,保留备查。本案张医生具有合法行医资格,其医疗行为并未存在明显过错,但未尽法律规定的开具书面处方及医嘱义务,由其所在村卫生室承担次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而在医疗纠纷中,唯结果论,我受伤,我有理,却是有违法律原则的。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caowua.com/cwgnzy/14210.html